莫万贵等: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我国应对浅析
2020-02-10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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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逆全球化思潮兴起,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不断,经济全球化面临严重威胁。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陷入瘫痪,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更要加强制度性、结构性安排,促进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也有利于应对各种外部不确定性风险,促进全球经济贸易的稳定增长。
当前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服务贸易正成为国际贸易的重心。20世纪90年代后特别是近10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催生了诸多全新商业业态,服务业发展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际贸易的重心也逐渐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转移,过去10年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比货物贸易快60%。WTO数据显示,按收支平衡(BOP)方式统计,1970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占比仅为9%,2017年该比重上升为23%,预计全球服务贸易占比在2030年将上升为25%。
制造业服务化与数字经济发展是服务贸易比重上升的重要原因。随着全球价值链的产业分工的深化与广化,制造业服务化成为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将价值链由以制造为中心转向以服务为中心成为企业获取全球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在制造业服务化中的作用巨大,由此相关的数字贸易也正成为服务贸易增长的重点。WTO《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52%的服务贸易是由数字技术驱动的,而2001年这一比例只有42%。
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成为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重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已经难以满足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目前全球服务贸易多边规则主要是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是世界上第一套规制服务贸易的多边协定。GATS按照服务贸易提供的四种方式,对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进行承诺。但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全球贸易格局的深刻变化,服务业在发达经济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重要性日益上升,美欧等国对推动服务业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但目前以GATS为主的多边贸易规则已明显滞后于服务贸易发展和自由化的现实需要。
最新的国际贸易投资协议规则谈判的重心在服务贸易领域。随着服务业业态的大幅拓展及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全球国际贸易规则谈判的重点逐步集中在服务业领域。据WTO统计,目前全球范围内大概有290项特惠贸易安排,其中服务贸易内容占了近一半。当前,已经达成协议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601099,股吧)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墨加协定(USMCA),以及正在谈判中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重心是通过制定、更新服务贸易规则来不断巩固和拓展发达经济体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最新的国际服务规则谈判的重点主要包括负面清单式开放、消除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壁垒、竞争中性、知识产权保护等,而对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等服务部门的开放则制定了专门的章节。从金融业看,这些自贸协定对金融服务贸易都有着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含有覆盖范围、定义、市场准入、跨境贸易、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新的金融服务、数据处理、特殊信息对待、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不符措施、具体承诺、例外、承认、透明度、自律组织、金融服务委员会、支付和清算系统、信息传递、磋商、争端解决、金融服务投资争端等内容)。总体上这些新规则代表了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也符合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改革方向。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从规模上看,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已成为全球服务贸易大国。据商务部数据,2012年至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以上,其中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为7918亿美元,居世界第二。其中,旅游、运输、建筑为主的传统服务贸易仍占主导但比重下降,金融、知识产权使用费、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服务贸易增长迅速,而服务外包又是新兴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方式,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在推动服务外包交付模式的变革和数字化转型升级。
从竞争力看,我国服务贸易占比低、逆差不断扩大,国际竞争力较弱。一方面,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比明显较低。2018年服务贸易占我国外贸总额比重仅为14.6%,其中金融和保险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仅为1%,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从服务贸易全球占比看,2017年中国占全球服务贸易比重为6.7%,而欧盟占比为40.1%,美国占比为12.4%。另一方面,我国服务贸易常年逆差且不断扩大,是经常项目顺差不断缩小的重要原因,成为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一个重要不利因素。1995年至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连续24年逆差,随着经济转型升级,我国对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逆差规模呈扩大之势。自2014年以来,服务贸易逆差每年都在2000亿美元以上,2018年逆差高达2582亿美元,占同期货物贸易顺差的比例高达73.5%。2018年服务贸易逆差占GDP的比重达2%左右。从结构看,逆差的最大来源是旅游贸易,2018年逆差高达2373亿美元,反映出近年来中国居民出境旅游的旺盛购买力;知识产权使用费也常年逆差且呈扩大趋势,说明中国在这些领域的服务出口发展还相对滞后,反映出在高技术、关键服务领域对国外的依赖性较强;金融服务贸易逆差直至2016年开始转为小额顺差,而保险服务贸易则仍然常年逆差,2018年保险服务逆差70亿美元。
从开放程度看,我国服务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足。我国已成为服务贸易大国,但并非服务贸易强国,开放水平较低是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2018年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在涉及的22个服务行业中,我国仅有2个行业的限制程度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包括所有OECD国家和9个新兴经济体),这说明我国服务业限制程度普遍较高。行业开放水平偏低、限制措施多则是服务贸易部门国际竞争力较弱的重要原因之一,反映在国际收支中就体现为常年逆差且不断扩大。整体来看,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等服务业开放不断加快,但开放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依然不高,与建设贸易强国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从国际规则制定看,我国未能充分参与高水平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目前我国已与25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17个自贸协定,与美欧等国相比,我国自贸协定的数量和质量都还不够,导致开放水平和深度不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谈判代表着全球贸易与投资规则发展的最新趋势,但目前我国均未参与,这对我国提高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制定话语权、深化和加快改革开放力度等方面的贡献远远不够。在一些主要议题方面,我国主张与欧美国家也存在分歧。例如,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由于产业比较优势、国内法制以及国情上的较大差异,中、美、欧三国的有关政策主张差距较大(见表1)。
从未来趋势看,金融等行业的开放将大幅提高服务业开放度。2018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服务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业要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政策落实“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随后,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对外宣布了包括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等在内的12条金融业开放措施,目前所有措施均已落地。自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两会一局继续加快金融业开放,2019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业的12条开放措施;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又宣布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11条”,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内容,涉及银行、保险、券商、债市等多领域,力度大、范围广。下一步,随着进一步扩大金融等服务业的高水平双向开放,以及已宣布开放政策的相继落地,我国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将进一步降低,营商环境将进一步改善,提升中国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的稳定性。
政策建议
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逆差扩大问题,本质上是服务业开放不足、竞争力不强的镜像反映,对此,我国需不断扩大服务业开放力度,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切实提升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服务业对外开放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迈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提出,要推动服务业等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实现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和服务贸易进口,将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国内服务企业竞争力,提高服务的有效供给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对高质量服务的需求。对此,一方面,要尽快落实已经宣布开放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现制度性、系统性开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并积极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充分发挥试验区的开放引领作用。同时,要顺应和推动全球价值链和制造业的服务化趋势,提高贸易数字化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我国应积极顺应国内改革需要和国际合作趋势,全面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和推动WTO下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包括GATS)的重构,尽快加入TISA谈判,坚持高标准原则推动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议谈判,并对已有自贸协议进行升级谈判。充分利用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领先优势,努力寻求共识、缩小分歧,推动建立各方普遍接受的国际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统筹考虑国际贸易谈判与金融开放问题,进一步完善涉及金融服务开放的国际经贸协定细则,尽快建立起包括支付和清算系统、新金融服务、数据处理、审慎措施、透明度、公共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国有企业与竞争等问题的谈判框架,掌握规则制定的主动权。此外,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开放的国内制度规则,推动服务业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大力提升与开放程度相适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开放本身并不必然带来风险,但开放可能促进风险传染、提高风险防范的复杂性。因此要牢牢把握国家安全底线,确保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有助于推动深化改革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要不断完善与开放相适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使开放程度与法制建设相匹配。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充分征求市场主体意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提升运用贸易救济规则能力和水平。
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莫万贵,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袁佳,中投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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